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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陳雪蓮/台北報導】   2008/9/11

 



由於勞保年金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只能擇一請領,所以有些人擔心自己選擇老年年金,可是領不足一次金的金額就往生,那就虧到了。事實上,就算沒有遺屬符合領遺屬年金資格,遺屬的前三順位還是可以無條件的領到一次金差額。

 



勞保是社會保險,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的原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只能擇一請領。

 



勞保年金中規定,遺屬可以領取遺屬年金的順位是(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姊妹。

 



而這5個順位還各有其限制條件,除了配偶55歲以上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即可請領外,其餘均有一些限制條件,如未成年或收入太低或需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的條件。

 



勞委會勞保處處長石發基表示,與勞保舊制相較,勞保年金在孫子女和兄弟、姊妹的資格認定方面較為寬鬆,舊制要「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才可以領「遺屬津貼」;但新制則是「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等,均有依順序請領的資格,也就是被保險人生前無需「獨自」扶養,與他人共同扶養的孫子女、兄弟姊妹等都可以領遺屬年金。

 



石發基表示,如果遺屬不領遺屬年金或不符領年金資格,前三順位還可以無條件的領取一次金差額,因此,除非完全沒有符合規定資格的五個順位親屬,才可能既不能領遺屬年金,也不能領一次金差額。

 



也因此,只有完全沒有前三順位親屬的人,才可能會有領不足一次金的所謂「虧到」的情形。

 



不過,對於沒有遺屬領取一次金差額及遺屬年金的人,喪葬津貼給付較多,為其處理後事的人,可領取10個月的喪葬津貼,而有遺屬的則只有5個月的喪葬津貼。

 



勞保年金是依下列標準給付遺屬年金:

 



1)加保期間死亡: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55%;不足 3,000元,發給3,000元。

 



2)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金額的半數發給;不足3,000元,發給3,000元。

 



3)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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