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黃律師的隔壁鄰居是一對和靄可親的王姓老夫妻,我們兩戶父母的感情非常要好,常常相約出門踏青,有天晚上,王爸爸王媽媽突然登門拜訪,卻不是找父母閒聊,而是找我商量事情,希望我能幫忙給點意見。
原來是王爸爸王媽媽的兒子本來還算乖巧孝順,最近娶了媳婦之後卻性情大變,一切的源頭,就是在這個新娶進來的媳婦身上,媳婦雖然年紀小小,卻是個厲害的角色,嫁進來沒多久,就開始干預家裡的金錢調度,接著慫恿兒子向父母攤牌,希望能提前分財產,理由是想要自己創業,需要大筆的資金週轉。
一向疼愛兒子的王爸爸,二話不說隔天就辦了財產轉移的手續,將財產全數過戶給兒子,沒想到錢一到手,小夫妻立刻翻臉不認人,對父母惡言相向就算了,卻連奉養父母都一副很勉勉強強的樣子,讓王爸爸王媽媽痛心不已。
更心寒的是,新進門的媳婦竟如此不孝,現在還好兒子還在身旁,兩老還有人奉養,若是那天兒子出了什麼意外,那媳婦不就更無法無天了。
怒極攻心的王爸王媽,決定要給兒子媳婦一個教訓,便找上了高點黃律師看看有沒有好方法,教訓一下這對不肖兒媳…。
目睹王爸王媽大戰孽子惡媳的真人真事後,連高點黃律師不免也擔心了起來,將來要是我不走運,討到的老婆,也是這款厲害的角色,那我不是吃不完兜著走嗎?哎呀,越扯越遠了,先幫王爸爸王媽媽解決問題吧。 1.刑法第 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 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王伯伯的兒子過世了,媳婦不願意奉養公婆是否有罪?
接下來就讓我們針對以下幾點進行探討吧!
王伯伯的兒子將財產拿到手後,卻不願意奉養父母,王伯伯可以尋求法律途徑將財產索回嗎?
這個問題,有幾個法律途徑可以思考:
因此王伯伯可以主張當初的意思表示是錯誤的,進而撤銷之前移轉財產給兒子的意思表示。但是王伯伯如果要依這個規定提主張,必須是當初他在做出移轉財產給兒子的意思表示時,自己沒有過失,才可以依本條規定提出主張。
伯伯的兒子媳婦棄養父母是否犯罪?是只有兒子有罪?還是兒子媳婦都有罪呢?
假設王公子過世,王伯伯和王媽媽是媳婦的直系姻親尊親屬,依法媳婦仍須盡扶養義務,所以如果媳婦不養公婆,且公婆已屬無自救力之人,那麼媳婦當然觸犯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的違背義務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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