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89年11月發行第一張投資型保單以來,讓保險從傳統的保本穩健進入新的里程,也擴大保險理財的功能,投資型保單是一種兼具「壽險保障」與「投資理財」
兩種功能的特殊保單,除了提供民眾基本的壽險保障之外,和其他保險商品最大的不同,就是它也提供理財選擇,保戶可以依據自己的理財偏好跟風險承受度,選擇投資型保單連結的基金種類。

所以投資型保單都設有兩個帳戶,即”一般帳戶”(以下稱:保險障戶)及”專設帳戶”(以下稱:投資帳戶) 將投資的金額與保險公司的帳戶分離,當您繳交一筆保費之後,一部分購買純危險保障,並置於保險帳戶,有些保單可允許此帳戶為零,另一部分在扣除相關費用後即投入投資戶,藉由投資標的累積其現金價值。

也由於投資帳戶與保險帳戶分離,針對投資帳戶金額的課稅問題其實已經爭議多年,財政部在98年11月6日正式發佈解釋令針對99年1月1日後所訂立的投資型保單契約,針對投資帳戶的收益及孳息計入要保人的所得課徵所得稅,對於課稅前已經成立的投資型保單,則不溯及既往不適用新的課稅原則及內容。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於發生所得時課稅,嗣後如發生虧損時,可否自所得中扣除?
(一)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股利,均不涉及虧損扣除問題。 
2、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

 
(二)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利息、股利及其他所得,均不涉及虧損扣除問題。
2、證券交易損失得於計算基本所得時,自同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除海外所得中財產交易所得可與當年度發生之其它海外所得中財產交易損失互抵扣之外,目前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產生的損失幾乎沒有扣抵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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