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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案例分享:


志明與春嬌育有兩名子女,兒子小明,因為對待父母的態度極為惡劣,因此在數年前已搬離家中。而志明平時就懂得未雨綢繆,擔心有一天身故後,老婆春嬌與女兒小雨沒人可以照顧,因此,他就早早先立下遺囑,避免小明在他身故後跑來分財產。


但志明卻沒想到,法律對於遺產分配,依法規定有保留一定的比例給其繼承人,稱之為特留分



【遺產繼承人】
當繼承人有多位時,民法對繼承人有規定的順位及比例。根據民法,除了配偶以外,其繼承順位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親(不含配偶之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不含配偶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不含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表示不論是何種順位的人繼承,配偶都能一同與該順位之人分配其遺產。



◎ 應繼分之比例
確認繼承人的順位後,無配偶者,當前一順位「沒人」時,按順位下來,其分配比例為該順位的人數均分;有配偶者,其財產分配比例根據民法第1144條:


1. 繼承人為第一順位(如子女)之人時,配偶與其他所有人均分。
2. 繼承人為第二順位的父母親時,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另外二分之一由父母親均分。
3. 繼承人為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時,由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均分。
4. 繼承人為第四順位的祖父母時,配偶可取得三分之二,剩下三分之一由祖父母均分。
5. 若是第一順位到第四順位都沒有人時,則由配偶全部繼承。

【訂立遺囑】
若是另外訂立遺囑,依民法規定,是不可以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分是保障有繼承權的人,給予最低限度的比例。

◎ 特留分之比例
1. 配偶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 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3. 父母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4.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5. 祖父母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 舉例說明
有一天在志明身故後,留有配偶(春嬌),以及兩名子女,財產有1200萬元,沒有負債。
其遺囑分配三分之二財產給太太春嬌,剩下三分之一財產給女兒小雨,因此,春嬌繼承1200萬x(2/3)=800萬元,小美繼承1200萬x(1/3)=400萬元。

但是,這樣的分配方式卻侵害到了另一名子女-小明之繼承權。由於小明離家多年,故志明未分配財產給兒子,但小明是可以依法取得其特留分的:

小明為志明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屬於繼承人的第一順位。而配偶春嬌仍在,因此小明的應繼分為1200萬x(1/3)=400萬,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第一順位),所以特留分為400萬x(1/2)=200萬。

小明的特留分,應從春嬌及小雨贈得之遺產按比例領取。春嬌繼承了2/3遺產,小雨繼承1/3遺產,按比例各需分擔小明的特留分,分別為200萬x(2/3)=133萬,及200萬x(1/3)=67萬,所以,最終春嬌可得遺產667萬(800-133),小雨為333萬(400-67),而小明繼承200萬。

特別情況:繼承人若是對被繼承人有不當之行為,如脅迫、不孝、侮辱…等之情事,依法是會喪失其繼承權,因此,例子中的小明,若是被證明對志明有不孝之情形,則不受特留分的規範,是不能分得志明的遺產。

應繼分、特留分,是民法給予有繼承權之人的保障,提醒大家,不要罔顧自身的權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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